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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怎么打赢债权人官司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关问题

2022年4月12日  青岛欠款律师   http://www.qdqklaw.cn/

  蒋春宁,青岛欠款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债务人怎么打赢债权人官司

一、什么是债务纠纷

债务纠纷是指各种逃债、躲债与讨债、要债的恶性事件。

可以通俗的理解为因各种金钱借贷偿还关系问题,引发的矛盾的发生。

债务纠纷也就是人与人之间因金钱而引起的矛盾,称之为-债务纠纷

法定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

二、债务纠纷起诉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三、起诉时提交的材料

一般情况,起诉时应提交的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

4、其他证据材料。

四、债务人打赢债权人官司的情况

本来债务人归还债权人出借的资产是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但在实际案例中,也存在个别现象,债务人在债务纠纷中可以打赢官司。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暴力逼债"。主要指债权人自己通过暴力方法来逼迫债务人就范,常见的方法有非法拘禁、绑架、伤害乃至杀害债务人。

2、"涉黑讨债"。主要指债权人通过黑社会方式来讨债,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债权人自己就是黑社会成员,另一种是债权人通过黑社会来讨债。涉黑讨债中一般也使用暴力,但它与暴力逼债的区别在于:暴力逼债是简单的使用暴力,一般因为债权人的激情的发生;而涉黑讨债则是有组织、有计划的使用黑社会的手法来要债。

在债权债务确认书中,明确规定了债务的金额,利息,清偿时间等,到达清偿时间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权。但有些极个别的情况是债务人了打赢债权人官司,究其原因是由于债权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维权。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关问题

对《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问题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司法实践中,有观点据此认为,在连带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的问题。笔者认为,这样的认识有失偏颇。

首先,连带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应当肯定,连带保证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一般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分为如下几类:一是普通时效期间;二是特别时效期间;三是最长时效期间;四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时效期间。这几类诉讼时效期间,除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外,其余几类诉讼时效期间均存在着中断的问题。既然《担保法司法解释》把连带保证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界定为诉讼时效,那么它就当然存在着中断的问题。如果认为连带保证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的问题,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事实上,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本就是诉讼时效制度的题中应有之意。

其次,否认连带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就无法确定这一诉讼时效的性质。现代民法上,规定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并且因该期间经过而产生权利性质的改变或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的是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这二者间的重要区别之一是前者是可变期间,存在着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情由,而后者是绝对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及延长的情由。试想,如果不承认连带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就只能把这里的“诉讼时效”的性质认定为除斥期间。这显然是不可思议的。

再次,《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的主旨是说明在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下,是否必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由于保证存在着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之分,这自然要区别不同情况来分别加以规定。《担保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可见,在一般保证情况下,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一般保证人才不会因保证期间的届满而免除保证。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情况下,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但这是否必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断如果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就会产生对债权人明显不公的后果。因为债权人在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后,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可能已经完成,保证人可能已经不再承担保证。有鉴于此,《担保法司法解释》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二者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而在连带保证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后,保证人将不因保证期间的届满而免责,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因此而开始起算。由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可以不分前后分别行使权利,所以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因而,《担保法司法解释》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很显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在关于连带保证中,是将主债务诉讼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分别加以规定的。我们在理解该解释时,绝不能仅仅根据“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的字面,就简单地得出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问题的结论。其实,在理解该解释时,只要结合民诉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即可得出正确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若干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从这个条文中可知,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撇开被保证人即主债务人,而单独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在此情况下,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当然引起中断。

综上,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并非不存在着中断的问题,只是它中断与否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即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但是,若存在着诸如债权人向连带保证人提出要求履行义务、起诉等法定情由时,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即产生中断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