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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转让的陷阱 债务转让中担保物权的效力

2021年10月4日  青岛欠款律师   http://www.qdqklaw.cn/

 蒋春宁,青岛欠款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个人债务转让的陷阱

  在生活中,债务转移也是很常见的事情,债务转让是指合同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在进行个人债务转让还是有一定风险的,那么,个人债务转让的陷阱有哪些个人债务转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个人债务转让的陷阱


  由于原人并没有从原合同关系中消失,这种债务的转移形成新的债务关系,因此,在转让债务协议订立之前,应征得人的同意。《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说明,未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让不能对抗债权人,同时在转让协议签订后,债务人或第三人应当书面通知债权人,债务转让协议从书面通知债权人时生效。


  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关于;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即是对债务承担的条文表述。


  根据此条,债务承担又被区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二、债务转让注意事项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债权债务转让法律风险的防范


  针对表见让与的风险


  债权让与人在未如实收到债权受让人对价的情况下,不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让与的通知,这样也可以防范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债权受让人的法律风险


  1、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签订合同前受让人应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避免利益受损。


  2、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


  3、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债权受让人要求债权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


  4、为避免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况发生,债权受让人必须注意落实以下防范措施:


  设立债权人保证条款,如:债权人明确声明合同项下的债权无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且权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强制执行的情况或已设担保;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债权人没有与第三方签订过本合同项下债权让与合同;并约定相应的违约。


  双方共同将债权让与通知送达债务人签收,或公证邮寄转让通知给债务人。


   共同拟定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的内容格式,载明:;债务人于×年×月×日收到债权人×××将××的债权让与受让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声明,在签收本通知回执日之前,没有收到债权人将相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通知。;据此证明本受让人受让的债权通知时间在先,同时也可避免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


  新债权人的风险


  原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新的债权人,一般是有对价的,并且双方都会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或者直接交付债权凭证。那么,为了减少新债权人的风险和麻烦,新债权人最好要求原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时,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把履行通知义务作为债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这样就可以避免转让不生效的风险,也可以清楚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的各种抗辩。如果在转让合同签订时原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债务人拒绝向新的债权人还债,而导致进入诉讼程序,原债权人在起诉前通知债务人还为时未晚,因为法律只规定了通知的义务,并没有规定通知的时间,但是不得晚于债务履行的时间。


  上述内容为您详细介绍了;个人债务转让的陷阱;的相关内容,个人债务转让也是有陷阱的,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希望通过上述内容您能避开个人债务转让的陷阱。







债务转让中担保物权的效力

  债务转让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普遍了,债务转让与债权转让不同,债务转让要求债权人同意,因为不同的债务人的财产是不一样的,还债资历也是不一样的,一般债务转让中都需要债务人提供担保,或者其他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那么债务转让中担保物权的效力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有为您介绍。



  一、债务转让中担保物权的效力


  《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担保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五十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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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债务转让需要什么条件


  1、债务转让必须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2、债务转让中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


  3、债务转让涉及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有一定规定,债务转让涉及的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4、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


  三、债务转让的条件是什么不能转让的债务包括:


  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


  3、不作为义务。


  4、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要注意:


  1、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2、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有关债务转让中担保物权的效力的相关的问题,通过以上的论述,相信大家对债务转让中担保物权的效力都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认识,其实担保物权的存在不仅是对债权人的债权的保护,也是对债务人的保护,希望大家在借贷中更加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