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欠款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

157127216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权权利

代物清偿的条件是什么 债权表见让与产生的法律后果

2022年8月21日  青岛欠款律师   http://www.qdqklaw.cn/

 蒋春宁,青岛欠款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代物清偿的条件是什么

代物清偿的条件是什么

1、须原有债的关系存在

原存在债的关系,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只要有债权债务,就可成立代物清偿,至于原债的标的如何,在所不问。

2、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给付的形态有支付金钱、交付财物、移转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不作为等。以一种给付代替他种给付,才为代物清偿。即使在同一形态的给付中,也可成立代物清偿,如以大米代替玉米,以牛代替马等。

3、须有当事人的合意

由于代物清偿改变了原债中的给付,因而须以债权人、债务人合意才能成立。否则不产生代物清偿的法律后果。

4、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代物清偿的合意,即成立代物清偿契约,此代物清偿契约为要物契约,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才发生代物清偿的效力。

二、代物清偿的特征

1、代物清偿为合同

代物清偿是债务人为清偿原债务而对债权人负担新债务,仍以当事人双方之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故性质上为仍为合同。代物清偿合同通常由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但是既然法律允许第三人清偿债务,代物清偿合同亦不妨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代物清偿虽为合同,但并非当事人双方变更了前合同的内容,它只是履行方法的变更,比如前合同履行标的是货币,后合同以房产代替,又如以劳务代替。代物清偿既为合同,则其签订、履行自应受合同法的规范,如:当事人必须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内容必须合法,等等。

2、代物清偿成立时原债务并不消灭

代物清偿合同成立时,债务人即负有履行新债务之义务,但对债权人而言,其原债权并未因代物给付合同的成立而归于消灭,债务人负担新债务乃是作为履行原债务的一种方式,新债务与原债务基于同一目的同时并存,只不过在履行期内债权人只能就新债务请求履行,新债务获满足后,原债务同步消灭。

债权表见让与产生的法律后果

债权表见让与会产生以下的法律后果:

其一,因为债务人有理由相信第三人是合法有效的受让人,因而,其向第三人的履约行为合法有效。债务人从债权债务关系中脱身出来,履约完毕后,便不再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

其二,至于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如何确定如果事后债权人将债权真实地让与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那么此债权让与行为便是民事法律行为;假如债权人并未将债权让与受让人,事后也未追认,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即无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益,致他人受到损害,这里的损害包括权利人应得的利益而未得。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们损害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害人。”

故第三人应将利益返还给债权人。假如债权人的债权让与行为属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那么依照《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这里所指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受让人取得的财产”。按这一条处理债权转让合同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是行之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