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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偿顺序大小的法律规定 抵押物按比例清偿的具体规则

2021年8月20日  青岛欠款律师   http://www.qdqklaw.cn/

 蒋春宁,青岛欠款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务清偿顺序大小的法律规定

  我们应该知道,债务人在债务有很多的情况下,通常会发生债务清偿顺序的问题,因为债权人都会想要回属于自己的部分,但是到底能不能要回钱还是一个问题。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债务清偿顺序大小的法律规定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债务清偿顺序大小的法律规定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

  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但是,享有这种特别担保的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为限。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

  对于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当在遗产债务清偿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进行。对于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的清偿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应由继承人和债权人互相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估价处理或请鉴定人评定数额。

  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了优先债权以后,不够清偿已知的普通债权,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偿还。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就是说,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二、破产债务清偿的顺序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三、合伙企业债务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债务清偿顺序大小的法律规定的内容,由此可知,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咨询。

抵押物按比例清偿的具体规则

  抵押是我国民法上将一个物品抵押当作另一项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很多的人来说我们一般都会有相应的抵押物来充当抵押关系中的一环,并以此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抵押物按比例清偿的具体规则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抵押物按比例清偿及其相关问题。

  一、抵押物按比例清偿的具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规定及法律经验,拍卖中有如下环节及问题需要特别注意,而这些问题也应当在我们设计;协议拍卖;法律条款时被重点关注:

  1.关于拍卖机构的选择及明确的拍卖委托。

  不管是司法拍卖亦或是当事人自行协议拍卖,首先必须就拍卖机构达成一致,并向拍卖机构出具明确的不可撤销的拍卖委托或签订拍卖协议。对于拍卖过程中涉及的佣金、公告费用等支出的承担,当事人可协商确定。

  2.关于是否评估,以及由何机构进行评估的约定。

  评估并不是拍卖的必须程序或要求,当事人可以约定不进行评估。

  3.关于拍卖保留价的确定。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保留价可由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

  4.关于拍卖公告的时间,以及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的问题。

  一般要求是,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其他问题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5.关于竞买保证金的收取及数额的确定,以及拍卖价款的缴纳账户问题。

  司法实务是,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该问题也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拍卖价款的缴纳账户一般是拍卖公司在债权人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户。

  6.再次拍卖的降价幅度、拍卖周期、拍卖成功后债务人的附随义务等问题。

  二、企业破产清算优先债权人顺序如何排列

  企业破产清算,应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债务。

  破产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具体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在法定支出的范畴中,其基本特点是;成本性支出;。

  2、共益债务: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劳动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劳动债权主要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所欠税款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三条第二款: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应当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与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一样,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偿。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财产担保以及法定优先权担保不足部分,或经变卖担保财产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产债权的地位。

  4、债务人